近日,筆者所在的評估公司完成了一項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該評估報告進行確認時卻因這樣一個問題而不予認可。
在被評估單位的固定資產中有一臺進口機械設備,評估師針對特定的評估目的和進口設備的實際特點采用了重置成本法對該進口設備進行了評估。評估采用的公式為:評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根據資產評估操作規(guī)范意見的規(guī)定和現有教材的做法,進口設備的重置成本應當包括國外費用和國內費用兩部分。其中國外費用包括離岸價格、海外運費、保險費、銀行手續(xù)費、關稅、增值稅等內容;而國內費用包括國內運費、安裝調試費等內容。因此在計算重置成本時應將以上各項費用加總得出。而評估師在對該進口設備實際調查了解后得知,該進口設備并非由被評估單位自行從國外進口,而是由被評估單位從生產該設備的廠家的國內代理商那里買進的。根據企業(yè)與代理商簽定的合同,代理商負責將該設備進口并在被評估單位指定的廠房內安裝調試完畢,正常運轉后交付被評估單位使用;而被評估單位只須支付一筆費用(又稱“一攬子合同價格”)即可使該設備正常運轉起來,免去了從設備考察到安裝調試眾多環(huán)節(jié)的麻煩。這對于不經常進口國外設備的一般企業(yè)來說是一種節(jié)約大量人力物力的好方法,已為眾多中小企業(yè)所認同并實際采用。而且隨著我國進一步的對外開放和加入WTO后,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外設備生產廠家直接到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委托國內代理商銷售其產品,為國內企業(yè)直接從國內購買進口設備提供了方便。因此,評估師直接向生產該進口設備的廠家的國內代理商詢價,并以此價格(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一攬子合同價格)進行修正后作為該進口設備的重置成本進行了評估。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對我們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確認時,認為該進口設備重置成本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沒有按國外費用和國內費用分別計算加總作為重置成本,并要求我們作出修改。
筆者認為,在資產評估工作中應當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應當根據被評資產的實際特點和市場交易形式的變化不斷改進資產評估的具體方法和取價方法,力求使評估結果更加接近實際情況,而不應局限于形式,只會死搬硬套,照抄固定的模式,做表面文章給別人看。